这半年里,本作为超一线巨星被媒体高度关注的连恩,彻底消失了踪迹,不仅没有任何活动和新作品,连关于他的报道,也只剩下一个永恒的问句:“连恩去哪里了?”

不过,据我猜想,媒体推测连恩去向的只字片语,都是金恺琛为维持连恩话题热度而进行的炒作——毕竟连恩还是金恺琛名下传媒公司的艺人,要造就同连恩一样的超级明星,除了大量金钱与精力的投入,还依托天时地利人和,纵然富有如金恺琛,也不会对此等“摇钱树”的衰败枯萎视若无睹。

那么,连恩到底在哪里——

我不敢置信地盯着电脑内网平台上的收案信息界面,熟悉的案由与当事人姓名,好似时间刹那溯洄至半年前。

案由:离婚纠纷。

原告:连恩。

被告:金恺琛。

我再次揉揉眼睛,确定屏幕中的文字是真实存在,并非幻象,终于无法克制地惨叫出声:“啊——我有罪法律会制裁我,连恩你放过我吧!”

“连恩怎么了?”坐在我背后的同事听见我的哀嚎,扭过头诧异地问道。

“又来了、又来了……连恩又来起诉离婚了,还真是一天不多、一天不少……刚满六个月就来了。”我欲哭无泪地絮叨着,操作鼠标的手,却只能无可奈何地按下“接收”。

半年前我落入连恩的圈套,被他戏弄得晕头转向的事情,成了我心底的秘密,没有向任何人透露。要说原因,大抵是为了避免被同僚们嘲笑吧——现在回想,自作聪明,真真是最大的愚蠢。

“又来了?”法官从她的电脑后探出头,问道:“这次有新的理由吗?”

“他要有新的理由哪会等到现在才起诉?”尽管还未见到诉状,我依然回答得理所应当。

根据《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七项规定: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,判决、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,没有新情况、新理由,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,不予受理。

待我抱着卷宗从立案庭再次回到办公室,翻阅诉状的动作,都情不自禁地迟疑——我感到自己仿佛在拆除一颗定时炸弹,一不小心就会被炸得粉身碎骨。

“诉状上怎么说?”办公室的同事们都一副看热闹不嫌事大的模样,笑嘻嘻地等着我答话。

我惊愕地从卷宗里抬起头,目瞪口呆地倒吸两口凉气,才勉强缓过神,低声喃喃:“完蛋了……这次还真被他搞到新理由了……”

“诉状写了什么?把你吓得要跟自己老公离婚似的。”法官好奇地起身走了过来,对我打趣道。

我心里默念三遍“我是同性恋”,手忙脚乱地拿起座机听筒,一边拨打诉状上连恩律师的电话,一边向法官解释道:“我通知连恩的律师过来,这次情况特殊,得先和他的律师核实一下……”

连恩的律师还是第一次诉讼时那位,她保持着得体的微笑,温言细语地娓娓说道:“正如起诉状上所说,连先生已经被限制人身自由半年,所以开庭前无法亲自前往法院,但我递交由连先生亲笔书写的委托书,应该能够证明离婚为连先生的真实意思表示。”

的确,卷宗里夹有一份落款为“连恩”的手写委托书,内容大致是若他被限制人身自由,就由律师代他起诉与金恺琛离婚。

我排好开庭日期,将传票送给连恩的律师,正准备联络金恺琛的律师时,余光瞄见她离开办公室的曼妙背影。

我立即起身,匆忙交代同事联络被告方,大步流星地冲了出去,“等一下!”

在连恩的律师走进电梯前,我追上前去,喘着气迎上她打量的目光,“那份委托书……在上次宣判后,连恩就写好了吧?或者说,是在第一次起诉前……”

第34章

连恩律师所回答的:“我非常欣赏连先生的魄力和预见性。”不知是否算是肯定了我的猜测——连恩的目标从一开始,就是六个月后的第二次诉讼。

明明未与连恩照面,我的脑海中却自动浮现出他那双无辜中深藏偏执疯狂的眼睛,一股寒意从尾椎直袭脑门,我不由自主地打了个冷颤,以至回到办公室,手臂上的鸡皮疙瘩还没消散。

“刚才我给金恺琛的律师打了电话,他麻烦我们再通知一下金恺琛本人,你来吗?”同事走到我身边,对浑浑噩噩的我说道。

“哦、嗯……好。”我恍惚地应了一声,才倏地回过神来意识到自己同意了什么。

可惜这世上没有哆啦A梦的时光机,千般不情愿我也只好硬着头皮拨通金恺琛本人的电话,“喂,金恺琛吗?这里是人民法院,关于连恩诉你离婚纠纷一案……”

“法院来电话了吗?”传声筒另一边惺忪性感但不属于金恺琛的声音,令我背得滚瓜烂熟的套话戛然而止,我握住话筒的手无法克制地收紧,瞬间失去言语的能力。

“这次又是什么理由?”金恺琛随后开口,若无其事的口气显然不是在问我。